公平交易法
事業以定型化契約方式與其交易相對人間,約定相關權利義務事項方式,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係在禁止事業對交易相對人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故事業濫用其優勢地位,對交易相對人為不當壓抑,迫使交易相對人接受不公平交易條款,倘為行業之普遍現象,因其行為違反商業競爭倫理且具有非難性,固有前開法條之適用,惟倘事業並未妨礙交易相對人自由自主決定交易及交易條款,而市場上亦有同類或其他替代性商品可供交易相對人選擇時,則不因其具有較優勢之市場地位,逕謂其所適用通行之定型化契約即為顯失公平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