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何謂「競爭」?事業若以降價促銷從事競爭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
未經認許之日本法人,是否受我國公平交易法保護?
在外國享有,而在我國不享有著作權保護的著作,可否受公平交易法的保護?
「行政機關」是否屬於公平交易法第二條所稱之事業?
工會是否屬公平交易法所稱「事業」及「交易相對人」?
行政機關的需求行為,是否仍應受公平交易法的規範?
部分私立職業學校以開設「出國留學班」為宣導,作不實之招生廣告,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
交通部郵政總局(自92年1月1日起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販賣郵票行為是否須受公平交易法規範?
市場占有率估算公式是否有必要加計進口量?
市場範圍決定後,如何估算「市場占有率」?
市場範圍之定義為執行公平交易法之基本,關係廠商權益甚鉅,公平交易委員會如何明確定義市場範圍?
公平交易法第十條第四款所謂「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包括何種行為態樣?
公平交易法第十條第三款「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請具體舉例說明之?
公平交易法是否專門針對大企業而來,大企業將會受到何種約束?
上游代理商不當決定價格,妨礙經銷商經營,是否有違公平交易法案?
外國產品由本國總經銷商進口販賣是否違反獨占之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結合申報案件之決定的審酌標準為何?
事業結合未依規定辦理者會受到那些處分?
事業結合前,不知其結合之占有率,是否構成「不以故意為要件」,而受處罰?
公平交易法第十二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對於事業結合申報案件所為之決定,得附加條件或負擔之規定,然為提高企業競爭力,應鼓勵企業結合,此規定是否有限制企業結合而阻礙提高其競爭力之虞?
事業結合應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之「銷售金額」標準為何?
聯合行為申請時,公平交易委員會核駁之考量因素?
中央主管機關對例外許可之聯合行為有無監督管理之規定?
申請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中小企業聯合」之中小企業應如何認定?
違反公平交易法有關聯合行為之規定者,有何處罰規定?
聯合行為之行為人應指實際從事相互約束事業活動者而言,公平交易法第七條第四項及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五條有關同業公會得為聯合行為之主體,及同業公會代表人得為聯合行為之行為人的規定,是否妥適?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八條規定「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應容許其自由決定價格,有相反之約定者,其約定無效」者,有何處罰措施?
廠商若銷售商品時,提供批發商及零售商之銷售建議價格,若零售商的售價太低,影響該廠商產品的市場行情時,該製造商採停止供貨方式,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
若上下游廠商於經銷契約上寫明產品之建議消費價格為XX-XX元,此舉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
書籍上可否印定價?
事業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規定,為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之行為時,有何處罰規定?
事業對於經銷商區域的限制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的規定?
如何判斷事業的搭售行為,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
製造與公眾安全有關產品廠商,要求其經銷商提供售後服務時,應以使用原廠零件為限,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之虞?
又甲廠商為懲罰該違約之乙公司,而限制其它經銷商丙、丁、戊等,不得再轉出貨給乙公司,此行為是否屬結合行為或聯合行為?
販賣、運送、輸出輸入者不知其所販賣、運送、輸出輸入之商品係為仿冒品時,是否應負仿冒之刑責?
倘一公司註冊某一類似未經註冊之國外著名商標於同類商品,經獲得在台商標專用權,該外國商標所有權人可否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提出告訴?
目前電腦業界於廣告時經常強調與某知名廠牌之電腦相容而使用他人商標時,是否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之情形?
學術著作上加「新」、「新論」,是否構成仿冒?
若甲公司以一卡通圖形向智慧財產局取得註冊商標,然乙公司卻將該卡通圖形製成實際玩偶,此一行為有否違反公平交易法?
有關廣告不實或功效之判定,現行法分由各機關來管理,是否會因各機關互推責任,而讓不肖廠商反有生存空間?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廣告代理業及媒體業在...「可得知」情況下....與廣告主負連帶損賠償責任。如何界定「可得知」?
廣告商是否明知或可得知之舉證責任由誰負擔?
對於為不實廣告的事業,公平交易委員會有何處罰措施?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廣告代理業與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設計或刊載有引人錯誤之廣告時,應負何種責任?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二條者,有無刑罰規定?
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反面解釋,陳述散佈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屬實情事似不違法,是否有鼓勵商家彼此揭瘡疤相為攻詰之虞?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請問「陳述」之定義?業務人員向一特定之交易相對人陳述之行為,是否即屬本條之情形?若是則本條是否規範過嚴,將使事業動輒得咎?
何謂損害他人營業信譽行為之規範?
多層次傳銷事業或參加人之多層次傳銷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或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者,有何處罰規定?
直銷商另行成立公司是否亦須報備?
多層次傳銷事業就其銷售之商品,可否訂定轉售價格?
除了前項退貨等等規定外,多層次傳銷事業還有那些不得進行之行為?
多層次傳銷事業在營業所應備置何種書面資料?
事業以定型化契約方式與其交易相對人間,約定相關權利義務事項方式,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真品平行輸入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
事業的促銷廣告不實,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如何判斷事業行為是否構成第二十四條之欺罔或顯失公平?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何謂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之規範?
違反公平交易法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對於違反公平交易法的事業,被害人可否提出損害賠償之訴?
違反公平交易法行為將如何處理?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調查案件,得否以「行政和解」方式處理之?「行政和解」之意義、適用條件及法律效果為何?
公平交易委員會進行調查時,受調查之事業如拒不合作時,應負何種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