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
電腦程式著作:縱使軟體畫面相似,只要原始碼不同,就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電腦程式著作:縱使軟體畫面相似,只要原始碼不同,就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按著作權法第10-1條明文規定:「本法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概念、系統、程序、製程、原理。」。次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字第920812a 號函釋揭示:「由於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著作之表達,即電腦程式以原始碼或目的碼等方式表達者,不包括該電腦程式所產生之系統管理、使用、操作、維護等『功能』,亦即著作權人雖得禁止他人重製或改作其電腦程式著作,惟如他人以自己之表達方式完成『功能相同』之電腦程式著作,並不致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所以,只要電腦程式的原始碼不同,即使顯示於電腦螢幕的軟體畫面相似,但因「功能」並未受到著作權所保護,所以可以得到此結論:「電腦軟體的功能縱屬相似,然以不同之方式表達,亦不構成著作權之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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