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
讀者向報社投書或投稿,依著作權法的規定,除投書人或投稿人與報社間另有約定外,報社僅取得投書人或投稿人即著作財產權人授與刊載一次的權利,所以他人欲利用報社所留存的讀者投書或投稿等資料,仍應事先取得各該投書及撰稿的著作財產權人授權。(§41)

舉辦小說、散文、攝影比賽發給獎金,係屬獎勵的性質,與著作財產權的歸屬並無關係,如主辦單位未於比賽辦法中規定比賽作品的著作財產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也沒有和參加比賽的各個著作財產權人明白約定將比賽作品的著作財產權讓與主辦單位,各該著作財產權人又沒有授權主辦單位重製該參加比賽的著作,主辦單位和參加人也沒有約定把獎金作為授權重製的使用報酬時,不能以「已發給獎金」的事實,而認已取得權利或獲得授權。因此,主辦單位要將參加比賽的作品輯印成冊,應再徵得其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至於是否仍需支付使用報酬,須由當事人雙方自行協商,如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主辦單位得無償使用,亦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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