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保護
本法所規範的「蒐集」、「處理」及「利用」行為,分別是指什麼?
(一)蒐集
指以任何方式取得的個人資料(本法第2 條第3款規定)。
例如:內政部警政署依法向中央健康保險局蒐集失蹤人口之就醫時間及地點等個人資料。
(二)處理
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的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本法第2 條第4 款規定)。
例如:公司行號以建置職員勤惰管理系統儲存或編輯員工上下班情形。
(三)利用
指將已蒐集的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的使用(本法第2 條第5 款規定)。
例如:
1. 金融機構將蒐集之存款戶個人資料提供行政執行分署依行政執行法令辦理相關執行事項。
2. 公司行號運用員工差勤系統之個人差勤資料,作為年終考核或抽查員工差勤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