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多層次傳銷事業或參加人之多層次傳銷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或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者,有何處罰規定?

(一)刑事罰(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八條)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者(即非法多層次傳銷行為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法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罰金。

 

(二)行政罰(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二條)

 

1.違反第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之一至第二十三條之三、或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規定者:

 

(1)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

(2)逾期仍未依上開規定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2.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情節重大者;或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一至第二十三條之三有關退出組織退貨之規定,經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仍未依上開規定,情節重大者:得命令解散、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