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設計專利初審及再審查之審查意見通知函指定申復期間如下:
(一) 國外申請案
3個月,並得申請延長1次,總計指定期間以不超過6個月為原則。
(二) 國內申請案
指定申復期間為2個月,並得申請延長1次,總計指定期間以不超過4個月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