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不動產糾紛
共有物分割應以原物分割為原則

不動產/土地- -原物分割 ? 變價分割 ?

 

【共有物分割應以原物分割為原則】

 

按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83號民事判決指出:「就共有物之分割,原則上應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或部分共有人;於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始得將共有物全部或一部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尚不得僅因共有人人數眾多,或部分共有人應有部分所占比例不高,依其應有部分無法分得足供建築用之土地,即逕將共有土地為變價分割,而不顧原可按其應有部分使用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或於生活上對共有物有密切依存關係之共有人之利益」,故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法院應以原物分配為原則,變價分割為例外,且法院不得不顧共有人對於共有物在感情上或生活上密不可分之依存關係,即以共有人人數眾多或部分共有人應有部分所占比例不高,依其應有部分無法分得足供建築用之土地等理由,逕將共有物為變價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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