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
洩漏老東家營運資訊 恐觸法

若隨意洩漏前雇主之各類營運資訊給新雇主,即使不屬於研發或技術資訊,仍可能觸犯營業秘密罪,而有刑責且遭受民事求償。台灣近年常見科技公司高階經理人跳槽他公司,引發之營業秘密糾紛,如鴻海今年控告前部門幹部及台積電控告前研發處長梁孟松的案件等即屬之。

 

具有律師身分的立委李貴敏說,一般公司控告前員工、幹部,最在意的就是過去大力栽培的員工、幹部,將公司苦心研發的專門技術帶往競爭公司,導致公司過往之研發投資付諸東流。

 

研發成果、專業技術為營業秘密,受營業秘密法及公司與員工簽署之保密條款保障,離職員工或幹部,均不得將前雇主之相關成果、技術外流,各界對此較無疑義。

 

不過,倘若員工不帶走技術或研發成果,卻對外透漏其他員工背景、訂單取得及簽核、或其他人事管理等資訊時,是否仍屬營業秘密,而受營業秘密法保障及員工保密條款的約束?

 

李貴敏說,實務上,被控違法或違約的被告,多半會主張其所知悉、掌握之資訊不涉及技術、研發,非法律保障之營業秘密,想以相關理由來擺脫營業秘密法及保密條款的約束,希望可自由前往其他公司任職。

 

不過,目前有法院見解認為,營業秘密的重點在於具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營業秘密法第2條)。

 

譬如依智慧財產法院判決鴻海、台積電控告員工的案例來看,企業內部成本控管與廠商間折讓金額、營業資訊、訂單資訊、專案、人事管理甚至是特定級別之員工資訊等,縱使一般人看來並無價值,只要經由特定背景人研讀,即可推知該公司之策略、管理技術,進而模仿或取得更有利之競爭優勢等,該資訊即可能為「營業秘密」,而受法律保護。

 

以往台灣企業對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僅能透過民事求償的方式向員工或競爭對手求償。因而造成員工、競爭公司有恃無恐,惡意挖角及洩漏營業秘密等情形不斷發生。

 

立法院去年1月30日修正通過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以不正當方式取得他人營業秘密,未經或逾越授權範圍而使用、洩漏者,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而明知他人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開情形,而仍取得、使用之公司及其代表人、代理人或負責人,亦受同等處罰。

 

另外,如果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上限,也可將罰金提高至不法所得之三倍以內。

 

李貴敏說,營業秘密的涵蓋範圍極廣,只要是非一般人得以知悉,且具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而已採合理保密措施(如接觸人員控管、帳號密碼控管等)之資訊,即屬於受營業秘密法保障之資訊,絕不以研發、技術資訊為限,各部門均可能管有營業秘密資訊。

聯合新聞網/2014-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