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
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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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例示依著作權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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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之各款著作,其內容例示如左:
 (一) 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
      他之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包括舞蹈、默劇、歌劇、話劇及其他之戲劇、舞
      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 (卡通) 、素描、法書
       (書法) 、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
      作。
 (六) 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
      。
 (七) 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它
      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
      介物上之著作。
 (八) 錄音著作: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
      介物上之著作。但附隨於視聽著作之聲音不屬之。
 (九) 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
      。
 (一○) 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
        成指令組合之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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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法第六條所定衍生著作及第七條所定編輯著作,依其性質歸類至前
    項各款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