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及變更報備須知(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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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利多層次傳銷事業辦理報備及變
    更報備,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及
    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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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業辦理報備及變更報備,應自行登入本會「多層次傳銷管理系統」
    (以下簡稱本管理系統)以電子文件方式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得以書面方式為之:
(一)本管理系統發生故障時。
(二)事業因其他不可抗力或特殊因素無法使用本管理系統,經以書面向
      本會申請並獲同意者。
(三)其他經本會同意之情形。
3 有附件
三、事業依前點但書規定以書面方式向本會辦理報備及變更報備者,應使
    用報備書及變更報備書,依第五點及第七點規定據實填列及檢附相關
    資料,以 A4 格式直式橫書繕打及印製並裝訂成冊,以掛號郵寄本會
    。
    前項報備書及變更報備書範本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4 有附件
四、事業得以下列方式之一登入本管理系統: 
(一)憑證登入:以經濟部簽發之工商憑證登入。 
(二)帳號登入:以書面向本會申請之使用者帳號及密碼登入。前開申請
      應使用密碼申請書、加蓋事業及其代表人或負責人印鑑,並檢附公
      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為之。密碼申請書範本如附件三。
5 有附件
五、事業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應報備事項如下: 
(一)事業證明資料:除事業之名稱、實收資本額、代表人或負責人、所
      在地、設立登記日期外,亦包括事業聯絡電話、電子郵件信箱、聯
      絡人姓名及電話,並應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二)營業所:主要營業所及其他營業所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三)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之日。
(四)參加人加入條件:參加人加入傳銷計畫或組織之條件,其種類及數
      額。
(五)傳銷制度:
      傳銷組織或計畫:多層次傳銷組織各層級之名稱、取得資格與晉升
      條件。
      佣金、獎金及其他經濟利益:發放佣金、獎金及其他經濟利益之內
      容、發放條件,及其合計數占營業總收入之最高比例(含計算說明
      )。 
(六)參加契約條款及格式:除本點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款及第八款規
      定外,另應包括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商品或勞務瑕疵擔保責任、
      參加人退出組織或計畫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本辦法第
      十二條、第十三條)、可歸責參加人事由下之退貨處理(本辦法第
      十四條)、招募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參加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
      意格式(法定代理人同意書範本如附件四,本辦法第十六條)及參
      加人特定違約事由及其處理方式(本辦法第十八條),並應檢附完
      整書面參加契約及上開各事項之對應部分內容。
(七)銷售商品或勞務:商品或勞務之品項、價格、單位成本、用途、來
      源及積分值等事項,並應檢附其說明資料;倘其來源為國外,並應
      檢附商品進口報單;倘須經其他機關查驗審核者,並應檢附相關查
      核文件;倘參加人因加入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而與第三人另行締
      結商品或勞務之交易契約者,並應檢附其契約內容。
(八)價值減損標準:事業依公平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之
      二及第二十三條之三規定買回商品或勞務之價值訂有減損標準者,
      其商品或勞務之品項、減損標準之依據及內容。
6 有附件
六、事業依前點辦理報備時,倘有未備齊報備資料或經本會命其限期補正
    而屆期不補正者,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視為未報備,本會得退回原
    件,命其重行報備。
    前項報備流程圖如附件五。
7 有附件
七、事業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變更報備時,應據實填列變更內
    容、實施日期、指明變更之處,並應檢附相關資料:
(一)變更事業之名稱、實收資本額、代表人或負責人、所在地者,應檢
      附變更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二)變更參加契約條款及格式者,應檢附完整書面參加契約及各該事項
      之對應部分內容。
(三)變更傳銷制度(包括傳銷組織或計畫,佣金、獎金及其他經濟利益
      等事項)、參加人加入條件、商品或勞務價值減損標準者,應檢附
      完整書面參加契約及各該事項之對應部分內容。
(四)變更銷售商品或勞務有關事項者,應依變更內容檢附其說明資料、
      進口報單、相關查核文件或參加人與第三人締結契約之內容。
    事業依前項規定辦理變更報備,本會認有必要時,得命其限期補正。
    前二項變更報備流程圖如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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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事業於本管理系統辦理報備及變更報備,依第五點及第七點規定所應
    檢附之資料,應以上傳電子檔案方式為之,其檔案之格式、位元組及
    上傳方式,應符合本會之規定。
9 有附件
九、事業依第二點但書規定,以書面方式辦理報備及變更報備者,應於各
    該事由消滅後七日內,自行至本管理系統依第五點、第七點及第八點
    規定完成資料補登。
    事業依前項規定所為補登內容,本會認有必要時,得命其限期補正。
    前二項補登流程圖如附件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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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事業依第九點規定所為補登內容,倘有與事業以書面向本會報備或變
    更報備之資料不符者,以書面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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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事業未依第五點、第七點及第九點規定完成報備、變更報備及補登
      者,不得於本管理系統再為變更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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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會於本管理系統受理事業報備、變更報備或補登,其回復、通知
      補正或退件,得以電子文件方式為之,不另以書面方式送達。
      前項本會以電子文件方式所為回復及通知,以電子文件進入事業電
      子郵件信箱資訊系統時為送達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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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事業使用本管理系統傳送電子文件,以電子文件進入本會資訊系統
      時為收文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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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事業應確保其所提供電子郵件信箱為可正常收受電子文件之狀態,
      並應於使用本管理系統傳送電子文件後,適時查閱本會所為回復及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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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事業遺失本會所核發本管理系統密碼時,應依第四點第二款規定申
      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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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會依本辦法第九條公告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名單及其重要動態資
      訊,其內容如下:
  (一)已完成報備名單。
  (二)尚待補正名單。
  (三)搬遷不明或無營業跡象名單。
  (四)已起訴或判決名單。
      事業辦理解散或停業者,本會得將該事業名稱從已完成報備名單刪
      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