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之規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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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維護連鎖加盟交易秩序,確保加盟事業自由與公平競爭,有效處理 加盟業主經營加盟業務行為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案件,特訂定本 處理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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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處理原則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加盟業主,指在加盟經營關係中提供商標或經營技術等授權,協助 或指導加盟店經營,並收取加盟店支付對價之事業。 (二)加盟店,指在加盟經營關係中,使用加盟業主提供之商標或經營技 術等,並接受加盟業主協助或指導,對加盟業主支付一定對價之他 事業。 (三)加盟經營關係,指加盟業主透過契約之方式,將商標或經營技術等 授權加盟店使用,並協助或指導加盟店之經營,而加盟店對此支付 一定對價之繼續性關係。但不包括單純以相當或低於批發價購買商 品或服務(以下簡稱商品)再為轉售或出租等情形。 (四)預備加盟經營關係,指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 前,由交易相對人支付一定費用,並簽訂草約、預約單、意向書等 加盟相關文件,且約定如退出將沒收已繳費用或負賠償責任之關係 。 (五)支付一定對價,指加盟店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所支付予加盟業主 或其指定之人之加盟金、權利金、教育訓練費、購買商品、原物料 、資本設備、裝潢工程等相關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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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盟業主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加盟經營
關係之十日前或個案認定合理期間,以書面提供下列加盟重要資訊予
交易相對人審閱,構成顯失公平行為,但有正當理由而未提供資訊者
,不在此限:
(一)開始營運前之各項費用:如加盟金、教育訓練費、購買商品、原物
料、資本設備、裝潢工程等,支付予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之相關
費用,其金額或預估金額。
(二)加盟營運期間之各項費用:如權利金之計收方式,及經營指導、行
銷推廣、購買商品或原物料等,應支付予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之
費用,其金額或預估金額。
(三)授權加盟店使用商標權、專利權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之權利內容
、有效期限,及其使用範圍與各項限制條件。
(四)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之內容與方式。
(五)加盟店所在營業區域設置同一加盟體系之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
(六)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終
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
(七)加盟契約存續期間,對於加盟經營關係之限制,例如:
1.商品或原物料須向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購買、須購買指定之品
牌及規格。
2.商品或原物料每次應訂購之項目及最低數量。
3.資本設備須向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購買、須購買指定之規格。
4.裝潢工程須由加盟業主指定之承攬施工者定作、須定作指定之規
格。
5.其他加盟經營關係之限制事項。
(八)加盟契約變更、終止及解除之條件及處理方式。
(九)如有預估營業額或預估收益等財務預測資訊,其計算方式或現存加
盟店經營實績之佐證。
前項各款資訊,經交易相對人書面同意者,得以儲存於光碟或其他電
子媒體之形式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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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簽訂加盟經營關係相關契約,不得為下列顯失 公平行為: (一)簽約前未給予交易相對人至少五日或個案認定之合理契約審閱期間 。 (二)簽約日起三十日內,未交付契約予交易相對人。但因不可歸責加盟 業主之事由,致交付契約遲延者,不在此限(如:加盟店位處離島 或偏遠地區、辦理不動產抵押權作業流程非因可歸責加盟業主之事 由、或可歸責加盟店之事由等情形,而致不及交付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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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盟業主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後,不得濫用加盟店對其依賴關係所形 成之相對優勢地位為下列行為: (一)無正當理由對於不同加盟店之間或同一競爭階層之他事業,就價格 、交易條件或交易與否給予差別待遇。 (二)無正當理由要求加盟店於購買商品時,須同時購買其他商品。 (三)無正當理由強制加盟店採購一定數量之商品、原物料並禁止退貨, 而該數量超過加盟店合理營業天數可銷售之數量或必要之存貨數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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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事業違反第三點、第四點規定,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構成公平交 易法第二十四條之違反。 事業違反第五點第一款規定,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 構成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二款之違反。 事業違反第五點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 之虞者,構成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六款之違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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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盟業主經營行為除受本處理原則規範外,仍應適用「公平交易委員 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案件之處理原則」、「公平交易委員會 對於比較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 第二十四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