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全民健康保險藥品交易定型化契約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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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品交易定型化契約範本
          (醫事機構):                    (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人:
          (廠商):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為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藥品採購事宜,與乙方簽
訂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一、採購案名稱:
二、採購標的:
    中英文品名、藥品許可證字號、藥品許可證種類、藥品類別、劑型、
    規格、單位、產地、製造廠名稱、廠牌、單價、健保代碼詳如附表(
    以下簡稱「本契約藥品」)。
三、本契約有效期限: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月__
    日止;惟甲方若有需要經乙方事前書面同意,得依本契約原條件延長
    契約期限。
四、履約保證金:
(一)乙方應於簽訂本契約時,依照每個品項預定交易金額之__%繳交
      履約保證金予甲方,並俟契約期限屆滿,且無不予發還情形或無爭
      議事項待解決處理時,由乙方於__日內檢附收據送交甲方辦理無
      息發還,甲方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二)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得不發還履約保證金:
      1.借用、冒用他人之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2.偽造或變造投標之文件。
      3.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具有重大異常關聯,致撤銷決
        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
      4.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
        行。
      5.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
五、訂購方式:
    甲方在契約有效期間內所需訂購之藥品,得依實際需求品項、數量,
    於__個工作天前以書面文件、信函、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網路
    訂單通知乙方供應。如甲方係以電話通知訂購,應於電話通知後__
    個工作天內另以傳真或電子郵件向乙方確認。乙方收到訂單時,若有
    缺貨情況,乙方應主動以電話或傳真、電子郵件告知甲方。
六、交貨、付款方式:
(一)在契約有效期間內,乙方應依甲方通知,按其指定品名、數量,於
      __個工作天內連同統一發票(無統一發票者,得以收據代之,品
      名須加註中文),送達甲方指定地點;緊急訂貨應於__個工作天
      內送達,不得拖延。有關藥品之包裝規格及保存條件,乙方在許可
      證核可範圍內,應配合甲方之作業需要。
(二)交易條件:
      1.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折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折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贈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捐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捐贈部分包含現金捐贈及實物捐贈,實物捐贈應換算為當次捐
        贈之實際金額。如捐贈至甲方或其指定之帳戶、提供甲方之研究
        費及相關費用。)
      6.管理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與本契約藥品交易有關利益之種類、數額、金額。)
七、驗收辦法:
(一)乙方所交藥品在包裝上均應附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製造或輸入
      許可證字號、製造日期與批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年限,乙方在交貨
      時並應檢附藥品品質保證書或藥品檢驗報告。每次所交藥品不得超
      過二種批號(遇有特殊情況事先通知甲方,並經甲方同意者,不在
      此限)。
(二)本契約藥品效期應距末效期限__個月以上,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認定為非效期製品應在產品製造日期__年以內,否則甲方得不予
      驗收。
(三)甲方應基於合理進貨數量訂購藥品,對於藥品應依序以先進先出原
      則辦理。如甲方依先進先出及合理進貨量之處理程序,仍發現有庫
      存屆臨末效期限__個月以內之藥品者,經甲方通知乙方,乙方應
      負責調換合格新品或照進價收回。
(四)乙方所交藥品由甲方依規定辦理驗收,如發現藥品規格(品質或數
      量)與契約不符時,乙方應在接獲甲方書面通知後__個工作天內
      換交或補足合格新品。
(五)凡藥粉、片劑、膠囊劑均須經密閉容器包裝,如為瓶裝、罐裝、錫
      箔包裝、塑膠袋包裝等,應以原封包裝者為限。如包裝改變,應檢
      附相關文件或說明,以書面通知甲方。
(六)乙方所交藥品,甲方得會同乙方抽樣依國家藥典或許可證標準送驗
      ,其檢體及費用由乙方負擔,因其檢驗所需之數量不計付貨款。如
      有禁藥、偽藥、劣藥或契約期間發生藥品抽驗不合格時,甲方得以
      書面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並依藥事法規定辦理。已交付之藥品,乙
      方應將價款如數退還甲方。
(七)本契約藥品如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禁止販售,甲方得隨時終止契約
      並辦理退貨,乙方應退回該終止部分之貨款。
八、履約與保證:
(一)契約期間健保支付價有調整時,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健保支付價調降,且新核定價格低於原契約單價時,雙方同意就
        以下之方式擇一辦理:
        □維持原契約價交易
        □以新核定價為新契約單價
        □接獲乙方通知__個月後終止該品項之交易
        □重新議價,議價未完成前,以原契約價交易
      2.健保支付價調升,雙方同意就下列之方式擇一辦理:
        □維持原契約價交易
        □以新核定價為新契約單價
        □接獲乙方通知__個月後終止該品項之交易
        □重新議價,議價未完成前,以原契約價交易
(二)契約期間若本契約藥品之全部或部分不再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
      圍時,乙方應以書面資料通知甲方,終止該等品項之採購契約,且
      自通知甲方至終止契約應有__個月緩衝期。
(三)乙方如無正當理由,不得變更藥品廠牌,但因製藥廠商公司合併,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准予核備或其他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四)立約雙方應均不得要求、期約、交付或收受對方相關人員佣金、比
      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如有發現前述情形,雙方均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九、違約處罰:
(一)如乙方缺貨而不能依契約規定日期供應時,甲方得向其他藥商購用
      ,其書面訂貨單或採購發票之價差,應由乙方負責賠償。逾期交貨
      ,按該批未交貨藥品總價計處懲罰性違約金,每日按__計算,但
      因天災或不可抗拒之事故發生,乙方於__週內提有證明經查明屬
      實者,甲方應免計逾期違約金,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百分之二十
      為上限。
(二)若僅契約內之部分項次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無法繼續履行供應義
      務時,甲方得扣抵該部分之履約保證金,其契約刪除該項次並由乙
      方補足履約保證金後,仍繼續有效,且該項刪除藥品,得由甲方重
      新招商議價訂定新契約。
(三)每批交貨時間延遲超過__天以上或經連續驗收__次均不合格者
      ,甲方得以書面終止未交清之該部分契約,並扣抵該部分之履約保
      證金。
(四)乙方所交藥品,經甲方驗收不合格者,自通知換貨__個工作日內
      仍未交清者,以逾期交貨論,依本點(一)計處違約金,如第二次
      再驗仍不合格時,甲方得以書面終止該部分契約並扣抵該部分之履
      約保證金。
十、契約變更及轉讓:
(一)本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敘明理由,
      檢附相關文件,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實施。
      1.契約原標示之廠牌、產地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2.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
      3.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原採購品項。
      4.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甲方更有利。
(二)契約之修正或變更,非經甲方及乙方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
      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三)乙方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合併、銀行或
      保險公司履行連帶保證、銀行因權利質權而生之債權或其他類似情
      形致有轉讓必要,經書面通知甲方,並得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
      限。
十一、爭議處理:
  (一)甲、乙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
        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
        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1.於徵得他方同意後,提付仲裁,依仲裁法以仲裁方式處理,並
          以__為其仲裁處所。(說明:請填入適當仲裁地點。)
        2.如提起民事訴訟,以__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說明
          :請填入適當法院。)
  (二)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1.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者不
          在此限。
        2.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
          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十二、契約文件之效力:
  (一)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
        列原則處理:
        1.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之內容,但招標文件有附加(記)條款
          或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
        2.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招標文件如允許乙方於
          投標文件內特別聲明,並經甲方於審標時接受者,以投標文件
          之特別聲明為準。
        3.文件經甲方審定之日期在後者優於審定日期在前者。
        4.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
  (二)本契約文件包括投標須知、附加條款或補充文件、開(決)標紀
        錄、投標卡等資料。
十三、附則:
  (一)供應藥品之乙方應符合藥事法規範,且為該藥品許可證持有之藥
        商或具授權之販售藥商,以確保藥品流通之品質。
  (二)乙方所交產品應符合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定,如有侵犯他人權
        利發生糾紛時,由乙方自行負責,與甲方無涉。
  (三)於契約期限內,乙方承售品項之健保核價相關資料(如健保支付
        價、健保碼…等等)如有異動時,應於__天內主動通知甲方辦
        理更正。
  (四)乙方所交藥品之最小包裝均應標示有效期限及批號,並於標準碼
        建立後加註條碼標示。
  (五)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處理,並得由甲、乙雙方隨
        時協議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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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      契      約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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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
├──────────────┼───────────────┤
│醫事機構名稱:              │廠商名稱:                    │
├──────────────┼───────────────┤
│代表人:                    │負  責  人:                  │
├──────────────┼───────────────┤
│負責醫師:                  │執照號碼/營業登記證字號:    │
│                            │                              │
├──────────────┼───────────────┤
│地    址:                  │地    址:                    │
│                            │                              │
├──────────────┼───────────────┤
│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
├──────────────┼───────────────┤
│                            │傳真號碼:                    │
├──────────────┼───────────────┤
│傳真號碼:                  │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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