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邦新聞
本所客戶知名面板廠商遭小股東訴請購買股份案件,經本所代理處理,三度獲勝訴裁定。106.8.3.

 

客戶原本是興櫃公司,後因景氣因素而下櫃,就在下櫃後,公司開股東會,決議將廠房出售後租回,以增加持有現金、減少負債,以利公司永續經營。

 

然而,沒想到卻有少數股東因為不甘當時買入股票股價較高,以致股東會決議當時於市場上股票已經沒有當時價值,於是在股東會決議時為反對的意思,嗣後並提起訴訟,要求客戶以高價買回其所有之股票。

 

此案件於本所處理下,成功將該決議之認定排除於公司法第185條之重大決議範圍,自然讓少數股東無從適用股東收買請求權,本所歷經第一審勝訴、第二審勝訴、第三審發回,最後又獲得勝訴,讓客戶公司毋須將少數股東全數買回,成功捍衛客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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