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邦新聞
本所代理丁姓當事人被訴侵占罪等,經本所辯護,獲不起訴處分。106.7.25.

 

當事人是知名電子大廠員工,平時工作表現優良、人品善良,卻收到新北地檢署通知被告「侵占罪」,讓當事人完全摸不著頭腦。

後來經本所陪同至地檢署辯護後,始知悉是有人於大賣場遺失了包包,疑似遭特定車號之人帶走,而該特定車號即為當事人之車子。

但實際上,現場監視器畫面已經損壞,且帶走包包之人性別也與當事人完全不同,也就是提告之人所告的內容與事實相差甚遠,所以後來果然當事人順利獲得不起訴處分,結束一場鬧劇。

其實,刑事告訴雖然有誣告罪之制裁以防範人民亂提告,但是有依據的亂告也是一堆,縱然沒有構成誣告罪,地檢署是否能先篩選一下,如果差太遠應該就連開庭都免了吧,現代社會大家都很忙,既省了檢察官的寶貴時間,也能免去客戶無端恐懼的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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