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
著作財產權的部分讓與或共同擁有(第三十六條)是否可兼顧保護受讓人權益與尊重著作人的雙重目的?上述兩種方式有何差別?
著作權法規定,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在全部讓與他人的情況下,讓與人即喪失其著作財產權,受讓人即取得著作財產權。在部分讓與的情形,如係讓與著作財產權內某項權利,例如重製權者,則受讓人即取得該重製權,讓與人則仍保有除重製權以外的其他著作財產權,例如公開播送、出租等著作財產權;如係讓與應有部分者,即由讓與人與受讓人共有著作財產權,例如各享有二分之一的權利。
資料來源-智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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