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著作權法規定,共有的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財產權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於著作財產權人死亡後,有好幾位繼承人繼承著作財產權的遺產時,各該繼承人即成立著作財產權的共有關係,利用人如欲利用該著作,除符合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徵得全體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