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限制公務機關為國際傳輸個人資料(本法第21 條規定):
(一)涉及國家重大利益
(二) 國際條約或協定有特別規定
(三)接受國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未有完善之法規,致有損當事人權益之虞
(四)以迂迴方法向第三國(地區)傳輸個人資料規避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