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上游代理商不當決定價格,妨礙經銷商經營,是否有違公平交易法案?

代理商是否應屬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事業,其應審酌事項及排除範圍,尚待參酌公平交易法第五條、第五條之一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三條個案認定之。若代理商係屬獨占之事業,為所屬(非自營)之經銷商在同一市場競爭,而無故「對於同在某特定區域從事競爭之經銷商,採價格的不當決定,或減少零件供應之方式」,排除該經銷商與其競爭,或使經銷商無法生存而被逐出市場,則類此「價格擠壓」或「供給擠壓」之行為,應有公平交易法第十條第一款「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之適用;惟於個案審酌上,有無違反前開條款規範,仍應檢視獨占事業採行各該措施之意圖、獨占事業成本結構及對相對競爭者產生排除競爭的效果等各點論斷。至於事業採行上述行為在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規範的考量上,尚須個案檢視其行為是否合致第十九條第二款「差別待遇」或第三款「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形式與實質構成要件,方足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