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
「跟媽住較快樂」 離家婦贏得監護權

 

屏東陳姓女子民國94年生下小孩後離家,小孩由先生扶養,兩人在民國99年離婚,隔年前夫車禍過世,陳女帶女兒離開夫家,但女兒的親叔叔爭奪撫養權,指控陳女拿走前夫死亡保險金約72萬元,陳女現同居男友有家暴前科,法官查證後仍將親權判給陳女。

女孩的叔叔指出,陳女生下他的姪女後就拋棄,離家出走,且有抽菸、喝酒惡習,且陳女現在同居男友也有家暴前科,不適合照顧姪女。

法官調查發現,已故傅姓男子曾有兩段婚姻,傅男與陳女婚後,傅男仍與前妻糾纏不清,甚至直接將前妻帶回家住,陳女不滿公婆非但未管教自己,還要陳女忍受、接納,陳女才憤而拋子離家,但仍定時探望女兒。

法官認為,陳女擔任清潔工雖薪水不高,仍可支付小孩生活、教育費,陳女現任同居男友雖有家暴前科,但發生在與陳女同居之前,且社工訪視報告「小孩未曾經歷家暴陰影」,小孩稱「跟媽媽住在一起的叔叔對我們很好,也會帶我去玩,我做錯事時,他會罵我」、「跟媽媽住比較快樂」,法官最後仍判小孩由陳女撫養。


 

聯合報╱記者林巧璉/屏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