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金融業者收取房屋貸款提前清償違約金案件之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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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導正金融業者憑恃其優勢地位,向房屋貸款借款人不當收取提前清 償違約金,以維護交易秩序,促進公平競爭,爰訂定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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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原則所稱房屋貸款,係指自然人向金融業者辦理之購置住宅貸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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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金融業者不得拒絕借款人提前清償房屋貸款,並應儘速發給清償證明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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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金融業者基於經營考量,提供借款人「限制清償期間」之房屋貸款時 ,應向借款人書面說明利率計算方式及貸款條件,並提供「得隨時清 償」之貸款條件供借款人自由選擇。其提供「限制清償期間」貸款利 率優惠者,得就該貸款與借款人議定提前清償違約金。 前項所稱之利率優惠,指「限制清償期間」房屋貸款之利率,實質上 較締約時「得隨時清償」之同期間利率為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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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金融業者不得未經借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 前項約定提前清償違約金者,應於貸款契約書中,以特別約款方式與 借款人個別約定,並載明違約金之計收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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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提前清償違約金應考量借款人之清償時間、貸款餘額等因素,採遞減 之方式計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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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金融業者對於本原則發布日存續之房屋貸款,於借款人請求時,應參 照本原則相關規定適當調整。未於借款人請求後三個月內調整者,本 會得就個案調查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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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金融業者於辦理房屋貸款,與借款人議定提前清償違約金時,不符本 原則規定,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