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百貨公司與專櫃廠商間交易行為之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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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 為確保百貨公司與專櫃廠商間重要交易資訊揭露之明確充分,及交易 行為之公平合理,以維護交易秩序,促進公平競爭,特訂定本處理原 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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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名詞定義) 本處理原則所稱百貨公司,係指賣場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銷售 商品種類眾多,由許多專櫃、自營櫃共同組成,以分部門方式銷售, 且由一機構負責經營管理,提供統一外包裝,並採統一收銀制、統一 開立發票之事業。 本處理原則所稱專櫃廠商,係指受百貨公司之管理與監督,自行派遣 銷售人員並給付薪資,在百貨公司設櫃 (店) 販賣商品,使用統一開 立百貨公司發票之事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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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行為) 百貨公司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為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行為: (一) 以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式,促使專櫃廠商,為避免遭撤櫃,而斷 絕與他事業交易,阻礙其參與競爭。 (二) 以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式,限制專櫃廠商之營業區域,阻礙他事 業參與競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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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百貨公司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為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一) 不續約標準 與專櫃廠商訂定契約時,未書面訂定不續約標準。 (二) 櫃位調整 需要調整或變更專櫃之位置、面積時,未事先充分揭露調整或變更 櫃位依據及訂定相關標準。 (三) 促銷活動補助費 舉辦各項促銷活動,需要專櫃廠商贊助時,未與專櫃廠商訂定各項 促銷活動補助費之收取標準,及分擔明細資料。 (四) 營業額抽成 與專櫃廠商間有依營業額抽成約定時,未與專櫃廠商議定依商品銷 售之折扣別計算抽成標準。 (五) 消費者刷卡手續費 未與專櫃廠商約定分擔與信用卡發卡機構議定手續費數額。 (六) 裝潢事項 設櫃之裝潢、設施由百貨公司發包施工時,未與專櫃廠商事先協議 發包施工單位及裝潢設施費用收取標準。 (七) 揭露資訊之方式 未事先與專櫃廠商協議前六款所定交易資訊,且以書面明確訂定及 充分揭露相關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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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補充規定) 非屬本處理原則所例示之行為態樣者,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於具體 個案判斷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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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違反之法律效果) 百貨公司與專櫃廠商間交易行為,違反第三點、第四點規定,足以影 響交易秩序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六款或第二 十四條規定之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