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國外渡假村會員卡銷售行為之規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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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說明: 鑒於國外渡假村會員卡在我國市場尚屬新興產品,一般民眾對此項產 品所涉之權利義務關係及運作方式尚未完全掌握,而銷售業者亦未能 瞭解公平交易法相關規範,致此類交易頻生糾紛。為維護市場交易秩 序,本會爰於八十八年十月六日第四一三次委員會議決議,公布「行 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理國外渡假村會員卡銷售事業銷售行為導正原 則」;又配合行政程序法之公布施行,並參酌該產品市場狀況及交易 特性,另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五七九次委員會議決議,整編前 開導正原則為「公平交易法對於國外渡假村會員卡銷售行為之規範說 明」,俾使相關業者知所行止,同時作為本會處理相關案件之參考, 並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第六七七次委員會議決議,考量銷售業界 現狀,及本會執法經驗,修正規範說明部分內容。另附錄一為消費者 購買國外渡假村會員卡十大應注意事項,附錄二表列業者違反公平交 易法類型及不適用公平交易法糾紛類型,以利民眾及業者檢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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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名詞定義: (一) 國外渡假村:泛指位於本國以外,提供消費者用以住宿、娛樂、休 憩或特定用途之渡假村 (或俱樂部等提供類似用途之地方) 。 (二) 銷售業者:係指在本國銷售國外渡假村會員卡 (或會員證等類似用 語) 之事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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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銷售業者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行為態樣 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 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所謂「欺罔」 ,係指以積極欺瞞或消極隱匿重要交易資訊致引人錯誤之方法,使交 易相對人與其交易;而所謂「顯失公平」,則指對交易相對人為不當 壓抑,亦即妨礙交易相對人自由決定是否交易及交易條款。例如強迫 或煩擾交易相對人,即以干擾、糾纏或造成厭煩等方式促使交易相對 人與其交易,或對交易相對人濫用市場地位,如強迫交易相對人接受 不公平交易條款等。 (一) 銷售業者招徠消費者與之交易之規範 銷售業者以郵件、電話、電傳或電子郵件等方式,招徠消費者進行 交易時,不得為欺騙或隱瞞重要資訊致引人錯誤之陳述。如銷售業 者實際未辦理贈獎或抽獎活動,即不得以中獎、幸運中選等類似射 倖性贈獎之陳述,招徠消費者與之為交易行為,否則將有違反公平 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 (二) 銷售業者電話要約之規範 銷售業者以電話招徠消費者進行交易時,宜告知消費者下列資訊, 並以書面方式 (傳真、電子郵件、郵寄信函等) 確認消費者是否已 清楚瞭解: 1.發話人之姓名及其代表銷售事業名稱。 2.發話之目的為銷售國外渡假村會員卡之意旨。 3.銷售國外渡假村會員卡及其他產品或服務之名稱及內容 (含產品 價格、渡假村所在地等) 。 4.產品銷售活動進行之方式、地點及實際所須花費時間。 5.領取贈品之條件或對價。 銷售業者未為本項資訊揭露,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有違反公 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 (三) 銷售業者資訊揭露之規範 銷售業者為銷售行為時,宜輔以書面方式 (或空白契約書) 提供消 費者下列資訊: 1.銷售業者在銷售關係中之法律地位;銷售業者若為代理銷售者, 宜提供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銷售授權書。 2.所銷售國外渡假村之基本資訊,包括該國外渡假村之所有 (經營 ) 者、實際位置、完工日期、主要設備及提供之服務內容等。 3.國外渡假村會員之權利、義務內容及行使方式。 4.所銷售國外渡假村若具備交換權利,其交換方式、費用、條件及 限制。 5.國外渡假村所在地國家之法令對外國人會員所提供之保護內容及 條件。 6.解除契約之權利及方式。 銷售業者未為本項資訊揭露或為不實陳述,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 ,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 (四) 銷售契約相關資訊揭露之規範 銷售業者所用之定型化契約應以中華民國文字記載,內容宜包括前 揭三、 (三) 之所有資訊。其中,解除契約之權利及方式,應以相 較其他內容稍大之字體、粗體字或不同顏色之字體,標示「依據消 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會員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 (即○○年○○月○○日前) ,退回商品或以書面 (如存證信函方 式) 通知本公司 (公司名稱、收受解約通知地址) 解除買賣契約, 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等類似文字,連同相關權利 義務文件當場交由締約之消費者收執。 銷售業者未為本項資訊揭露或為不實陳述,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 ,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 (五) 銷售業者涉及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1.銷售業者為銷售行為時,不得以口頭或書面對消費者為下列之陳 述: (1) 不當陳述所銷售之國外渡假村實際狀況。如所銷售國外渡假村 實際未完工卻宣稱已完工、隱瞞所銷售國外渡假村未獲當地政 府機關之允許使用、誇大所銷售國外渡假村之評等及其設施、 所銷售國外渡假村之分時渡假權已逾實際可使用之單位卻仍繼 續銷售等。 (2) 不當陳述所銷售之國外渡假村會員卡之限定時間優惠價格。如 宣稱當日簽約始可享優惠價格,實際他日簽約之消費者亦可享 相同之優惠等。 (3) 不當陳述國外渡假村會員卡之出租、轉售、增值等利益。如實 際未有會員成功地出租、轉售會員卡,或因會員卡增值而轉售 獲利之普遍案例,即不得為前開不當之陳述。 (4) 不當陳述國外渡假村會員卡之市場價值。如會員卡尚未在市場 上流通或有行無市,卻宣稱該會員卡於市場上已有相當之價值 等。 (5) 不當陳述會員專屬權利。如不當保證會員實際上無法使用或交 換之國外渡假村或其設施、隱瞞使用國外渡假村相關設施之限 制及費用、隱瞞交換國外渡假村之限制條件及應負擔之費用等 。 2.在消費者審閱契約前,不宜使消費者以現金、信用卡、本票等方 式預付定金。如要求消費者須給付定金始得審閱契約等行為。 銷售業者為前述行為,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有違反公平交 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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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之罰則與法律責任 (一)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事業,依據同法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規定,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 施,並得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之罰鍰;若事 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依 同條第二項規定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 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對於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 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 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二)事業倘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除依法須負刑事或行政責任外,尚 須依同法第五章規定, 負損害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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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規範說明,僅係例示若干國外渡假村會員卡銷售業者常見之可能牴 觸公平交易法之行為態樣加以說明,容或有未盡周延之處,本會將隨 時補充修正,個案之處理仍須就具體事實加以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