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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代理陳姓當事人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成功達成和解。110.1.28.(內文)

本所代理陳姓當事人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成功達成和解。110.1.28.

 

 

本所當事人(男方)與大陸配偶結婚,於結婚過程中多次栽培女方學習美容事業,經扶持女方事業成功後,女方翻臉不認人,要求離婚,當事人於第一審遭敗訴判決。

 

第二審始委任本所後,本所重擬策略及方向,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成功達成高額和解金之和解,一次解決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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