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搜索--陪同偵訊 . 羈押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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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陪同偵訊(警察局/調查局/地檢署)

 

      一般而言,刑事偵查階段將有三個單位得為進行訊問調查,警察局、調查局及地檢署。

 若從警察局提告,則由警察局做完筆錄後送至地檢署,再由地檢署發開庭通知為訊問調查。

 若從調查局提告,則由調查局做完筆錄後,送至地檢署,再由地檢署發開庭通知為訊問調查。

 若從地檢署提告,則可能由地檢署直接訊問、或由地檢署發至調查局或警察局為訊問,訊問完後再作成報告送至地檢署,再由地檢署為訊問。

 

地檢署可能由檢察官親自訊問,或由檢察官發交予檢察事務官訊問,最後再經調查結果而由檢察官為最後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為偵查終結。

 

故陪同偵訊(簡稱「陪偵」)係指凡刑事偵查過程中,於警察局、調查局或地檢署訊問過程中,若有需要律師陪同偵查之意思,經由律師陪同偵訊,得事先較為了解自己之權利及義務,更避免因不必要說錯話或受不良引導而影響自己權益,故建議若有前述偵訊必要,應由律師陪同,以確保權益。

 

 羈押庭

 

    羈押庭則為審核犯罪行為人是否有羈押必要之審查,一般而言於刑事偵查中,係由檢察官認為有犯罪嫌疑重大、有串證或逃亡之虞者,會聲請羈押,最後再由法官審理後核定。

 

    若程序已經進入審理是否要羈押之情況,則情況已經非常危及及嚴重,概若法院認定有羈押必要者,則嗣後起訴之機率極高,則於偵查中再為爭取不起訴或緩起訴之機會大幅降低,未來進入第一審而獲判有罪之機率也極高,故於羈押庭時更應審慎處理,以確保自身權益。

 

    無論假日或夜間,於警察局、調查局、地檢署或法院,均有律師得為陪同偵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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