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
電器經銷商為了販售的目的,在店內公開陳列點唱機,如果點唱機內灌錄了音樂著作人的錄音著作或視聽著作,則該點唱機即屬著作重製物,此時電器經銷商販售該點唱機,是著作權法所定的散布行為,如果電器經銷商所附贈光碟內數千首歌曲中,有數首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重製的伴唱帶,而屬於盜版的歌曲,電器經銷商已構成侵害「散布權」。經銷商如係出於過失而事前無法得知伴唱機主機或光碟內有未經授權重製的歌曲,因沒有侵權故意,而違反著作權法之罪不處罰過失犯,所以沒有刑事責任,但仍然要負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如果經銷商明知伴唱機內和光碟裏面
 

著作權法所稱的「重製」,就是把著作拿來重複製作而重現著作內容,不管重製的結果是永久的,或者是暫時的,都是重製。
儲存在RAM裡面的資訊,會因為關機電流中斷而消失,換句話說在開機的時候,從電腦主機的記憶區中重製進入RAM,而處在重製的狀態,關機的同時這些資訊就消失了,這種情形就是一種暫時性重製的現象。當然也屬於重製的性質。暫時性重製本來就是屬於重製的範圍,其實早就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了,在92年7月9日修正著作權法的時候,則把它明白的寫出來。
既然暫時性重製受著作權法的保護,那麼當我們日常生活中廣泛的使用電腦、影音光碟機來觀賞影片、聆聽音樂、傳遞資訊的這些日常行為,會不會違法侵害別人的著作權呢?為了釐清大家的疑慮,著作權法特別訂了除外規定,明定在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時,操作上必然產生的過渡性質或附帶性質的暫時性重製情形,不屬於重製權的範圍。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產生的暫時性重製,不會發生違反著作權法侵害重製權的問題,因此,一般人使用電腦或數位光碟機等機具的行為,雖然會發生暫時性重製的現象,但是不會產生違法的問題,在生活上不至於發生任何不利的影響,或者造成任何不便的情形。(§3Ⅰ-5、§22)
日常生活中,下列各種行為所造成的「暫時性重製」,不違法也不會侵權:
1、將買來的光碟,放在電腦或影音光碟機裡面,看影片、圖片、文字或聽音樂。
2、在網路上瀏覽影片、圖片、文字或聽音樂。
3、買來的電腦裡面已經安裝好了電腦程式而使用該程式,例如使用電腦裡面的Word 、Excel程式。
4、網路服務業者透過網際網路傳送資訊。
5、校園、企業使用代理伺服器,因提供網路使用者瀏覽,而將資料存放在代理伺服器裡面。
6、維修電腦程式。

 

 

 

鴻邦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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