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除了前項退貨等等規定外,多層次傳銷事業還有那些不得進行之行為?

依據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及參加人招募下線組織時,絕對不能做之行為包括︰

 

1. 以訓練、講習、聯誼、開會或其他類似之名義,要求參加人繳納與這些活動成本顯不相當之費用。

 

2. 要求參加人繳納或承擔顯屬不當之保證金、違約金或其他負擔。

 

3. 要求參加人購買商品之數量顯非一般人短期內所能售完。但是如果多層次傳銷事業和參加人約定,在參加人將商品轉售後才支付貨款者,則不在此限。

 

4. 在解除或終止契約時不當扣發參加人應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5. 約定參加人必須再繳付和成本顯然不相當之訓練費用或顯屬不當之其他代價,始給予更高之利益。

 

6. 以違背多層次傳銷事業的傳銷組織或計畫之方式,對特定人給予優惠待遇,足以減損其他參加人可獲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7. 以不當方式阻撓參加人辦理解除契約、終止契約退出退貨。

 

8. 要求參加人負擔顯失公平之義務。

 

前面所提到的是多層次傳銷事業和參加人在從事傳銷活動中,比較容易觸犯的違法類型,除了這些違法行為是不可做外,多層次傳銷事業和參加人的傳銷行為仍然應該遵照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