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不動產糾紛
都市計畫法為客觀法規範,以公益為其保護利益,人民不得據以主張主觀公權利

【都市計畫法為客觀法規範,以公益為其保護利益,人民不得據以主張主觀公權利】
按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114號行政判決揭示「都市計畫法之立法目的係為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並促進市、鎮○○街有計畫之均衡發展而設,故針對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措施,做有計畫之發展及合理規劃土地……就上開都市計畫法規定觀之,並對於其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可得知其目的均在於維護整體都市居民生活環境之公益,而非保護特定個人之利益。」故都市計畫法係為保障公益而設,並非在保護特定個人之利益,人民縱因都市計畫變更受有影響,亦僅屬反射利益受侵害,難認有個人權利或利益受損,是以,人民不得以都市計畫法作為其請求權基礎,其依此提起撤銷訴訟,難謂有訴訟實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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