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部分私立職業學校以開設「出國留學班」為宣導,作不實之招生廣告,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

私立職業學校從事與原核准創校目的相符之活動,非公平交易法第二條所稱之「事業」,其所為行為當受教育行政主管機關監督。私立職業學校辦理招生所刊登之廣告,因仍係從事與原核准創校目的相符之活動,縱雖課程中可能發生變更原課程標準或利用課餘授課等違規問題,但因該等變更原課程標準或利用課餘授課之行為,僅具輔助教學性質,與補習教育、推廣教育不同,故其所為招生廣告當由教育行政主管機關監督。

 

私立職業學校從事非原核准創校目的之活動,而其行為係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行為,則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於不牴觸公平交易法立法意旨之範圍內,優先適用該其他法律之規定。至其所為行為倘非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行為,因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私立學校辦理不善、或違反本法或有關法令、或違反設立許可條件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其情節分別為左列處分︰糾正;限期整頓改善;停止部分或全額之補助;停止部分或全部班級之招生。」故其違反私立學校法之行為,應由教育行政主管機關監督。若其行為影響所屬市場之公平競爭,公平交易委員會基於維護交易秩序、確保公平競爭,即應依公平交易法第九條第二項「本法規定事項,涉及他部會之職掌者,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商同各該部會辦理之。」由公平交易委員會會商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