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違反公平交易法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一)獨占事業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第十條)、事業為聯合行為(第十四條)及事業仿冒他事業商品或營業表徵行為(第二十條第一項),經公平交易委員會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行為人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另不正當多層次傳銷行為(第二十三條),行為人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法人則併同科以罰金。

 


 

(二)事業為妨礙公平競爭或限制競爭之行為(第十九條),經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行為人將被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法人則併同科以罰金。

 


 

(三)事業為競爭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第二十二條)行為人將被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法人則併同科以罰金。

 


 

(四)事業結合應申請許可而未申請,或經申請未獲許可而結合者,除依第十三條之規定禁止其結合、限期命其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部分營業、免除擔任職務外,尚得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之罰鍰。

 


 

(五)不當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罰則:

 

1.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者,除依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處分外,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命令解散、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2.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二項或第二十三條之三規定者,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命令解散、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3. 違反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四所定之管理辦法者,依第四十一條規定處分。

 


 

(六)公平交易委員會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進行調查時,對拒絕調查、拒不到場陳述意見、或拒不提出有關資料、或證物者,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七)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的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5萬以上2,500萬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00萬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