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
被詐欺人因詐術而陷於錯誤,方構成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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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詐欺人因詐術而陷於錯誤方構成詐欺罪】

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260號刑事判例指出:「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交付所有物為要件,而所謂以詐欺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欺,且交付人亦不致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故如行為人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欺,且交付人亦不致陷於錯誤,縱然行為人具備不法所有意圖及詐欺故意,亦不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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