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若上下游廠商於經銷契約上寫明產品之建議消費價格為XX-XX元,此舉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

依公平交易法第十八條規定:「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應容許其自由決定價格,有相反之約定者,其約定無效」,其所欲規範者,係事業與交易相對人間對轉售價格之「約定」,在經銷契約上明定建議售價XX-XX元,如對下游經銷商未要求或約定應以該上下限價格出售或不得打折,即不能僅以印有建議售價而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八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