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聯合行為申請時,公平交易委員會核駁之考量因素?

(一)依據公平交易法之精神,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聯合行為例外許可之申請案件,須分別考量該聯合行為實施後,對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之正面貢獻,以及對於營業競爭限制之負面影響,而唯有當其正面貢獻大於負面影響時,聯合行為方有被許可之可能。

 

(二)前述衡量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之考量因素,包括許可後可致整體產業技術水準提昇程度、產品或服務價格變化幅度,使用者便利性提高情形及安全、衛生、環保等公共利益。

 

(三)衡量限制營業競爭之考量因素包括對未參與聯合事業之阻礙程度,對市場競爭或上、下游產業之影響程度,業者有無濫用市場地位之虞及有無不當侵害一般消費者及其他相關事業利益之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