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直銷商另行成立公司是否亦須報備?

實務上多層次傳銷組織中之參加人亦可能是公司、工商行號及個人之型態,且其組織之變化亦較一般之公司行號為大,故直銷商另行成立之公司是否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應視不同情況而定︰

 

(一)倘該直銷商(甲)僅遵照多層次傳銷事業(乙)所定之營運計畫或規章或參加契約來為傳銷行為,則其不論是以個人、公司或工商行號之型態出現,仍屬公平交易法第八條所稱參加人,故無報備之義務。

 

(二)如該直銷商(甲)除了遵照多層次傳銷事(乙)所定之營運計畫或規章或參加契約為傳銷行為外,還另行組成一公司(丙),且另訂有一套傳銷制度,並統籌規劃傳銷計畫,此時,新成立的公司應為公平交易法第八條所稱之多層次傳銷事業,亦即直銷商甲,兼具「參加人」與「多層次傳銷事業」雙重身份,其於扮演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角色上,即有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之義務。

 

(三)另有一種型態亦為實務上所常見者,亦即直銷商(甲)原本遵照多層次傳銷事業(乙)所定之營運計畫、規章或參加契約為傳銷行為,嗣後因某種原因與傳銷事業乙不和,故與其下線直銷商一起脫離傳銷事業(乙)另行成立一公司,但仍延用傳銷事業乙所設計之營運計畫、規章運作,此時,此一新成立公司亦屬公平交易法第八條所稱之「多層次傳銷事業」,亦須依規定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