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申請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中小企業聯合」之中小企業應如何認定?

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其中第七款為「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者。」,而事業是否符合「中小企業」之認定標準,可依上開規定,提出聯合行為許可之申請,依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該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所稱之中小企業,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規定之標準認定之。目前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訂頒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依事業種類、資本額、營業額、經常僱用員工數等分別認定,項目繁多不另逐一臚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