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影帶或VCD等都是視聽著作的重製物,若甲片商是該視聽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依著作權法規定,甲片商得授權乙店出租,此時乙店如非VCD的所有權人而將重製物轉讓與丙店,若丙店不知乙店非所有權人,而符合民法第八百零一條善意取得的規定,丙即屬合法取得該視聽光碟片的所有權,就是合法著作重製物的所有人,所以丙店為出租的行為,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規定,得出租視聽光碟片重製物,無侵害他人著作權問題。在這種情形下,乙店並無出租行為,也不生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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