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保護
為何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要修正為「個人資料保護法」? 其修正重點為何?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自84 年8 月11 日公布施行至今,已近18 年,由於資訊通信科技發達的結果,透過電腦及網際網路處理與傳輸個人資料之情形已今非昔比,該法的規範顯然已不足夠,且個人資料外洩事件時有所聞,尤其是尚有龐大未適用該法的民間產業,影響個人資料本人的隱私權益甚鉅。鑑此,法務部組成修法專案小組於93 年間完成修正草案,歷經數年審議,終於99 年4 月27 日完成三讀,同年5 月26 日總統公布「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除第6 條、第54 條外,其餘條文行政院指定於101 年10月1 日施行。修正重點如下:

 

(一)擴大保護客體

 

落實對個人資料之保護,不再以經電腦處理為限,爰將名稱修正為「個人資料保護法」。

 

(二)普遍適用主體

 

刪除行業別限制,涵蓋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團體。

 

(三)增修行為規範​

 

嚴格限制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等五類特種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增修個人資料蒐集、處理與利用之合法要件、告知義務、書面同意意涵、個資外洩通知、拒絕接受行銷權利等規範。

 

(四)強化行政監督​

 

明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地方政府之行政檢查權,違法者得裁處罰鍰與行政處分。

 

(五)促進民眾參與

 

增訂財團法人與公益社團法人提起團體訴訟之相關規定。

 

(六)調整責任內涵

 

提高意圖營利犯罪刑度、領域外犯罪適用、提高損害賠償總額、提高非公務機關罰鍰額度及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  之併罰。

 

(七)除外適用條款(豁免本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