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
某機構同仁因公務需要,於上班時間內使用公家提供之器材與材料費,所拍攝的照片,其著作權屬機關或個人?
 

依著作權法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的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本題所稱的「某機構」如屬公法人的機關,則其所屬的公務員因公務需要,於上班時間內使用公家的器材及材料,所拍攝的照片,雙方對於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的歸屬有約定的話,著作權屬機關或個人,即須依雙方的約定來決定。如果雙方對於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的歸屬沒有任何約定,則應依著作權法規定,該照片的著作人為從事拍攝的公務員,其著作財產權歸機關所屬的公法人享有。(§11)

 

 

 

鴻邦法律事務所

免費法律諮詢LINE帳號:@gns123

免費法律諮詢電話:(02)2536-2086

官方網站:http://www.greatnations.url.tw/

 

台北律師推薦.法律諮詢推薦.大安區律師法律諮詢推薦.信義區律師法律諮詢推薦.中正區律師法律諮詢推薦.松山區律師法律諮詢推薦.內湖區律師法律諮詢推薦.板橋律師法律諮詢推薦.新北律師法律諮詢推薦.士林律師法律諮詢推薦.新店律師法律諮詢推薦.中山區律師法律諮詢推薦.文山區律師法律.北投律師法律諮詢推薦.萬華律師法律諮詢推薦.-鴻邦法律事務所,就是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