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文比賽的法律性質是類似民法的懸賞廣告或優等懸賞廣告,主辦單位發布比賽辦法是「要約」,受比賽辦法的拘束,參加人提供作品參與比賽的行為是「承諾」,要約和承諾合致,契約即成立,雙方均受「契約」的拘束。因此,有關參加比賽的作品,其著作財產權的歸屬問題,應依主辦單位所發布的比賽辦法加以認定;比賽辦法中如未規定著作財產權的歸屬,則參賽作品的著作財產權仍歸著作人享有。如比賽辦法有規定著作財產權歸主辦單位享有,則解釋上參賽作品的著作財產權應歸該主辦單位所屬法人享有,即使主辦單位於活動後難以尋找,只要該主辦單位所屬的法人尚未消滅,著作財產權不至於因為主辦單位難以尋找而受影響。如果主辦單位所屬的法人消滅,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歸屬於地方自治團體時,則依著作權法的規定,參賽作品著作財產權即消滅,任何人都可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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