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平交易法第十八條之規定,事業如與下游批發商或零售商對銷售價格有所約定時,該約定無效,亦即事業不得以其經銷商違反該無效約定為由,而對其批發商或零售商採取停止供貨等之處罰,否則即有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之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