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39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案公開後至審定前,任何人認該發明應不予專利時,得向專利專責機關陳述意見,並得附具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無需費用。
(二) 相關書表下載請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局網首頁→專利(綠底白字)→申請資訊及表格(第一個)→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新版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第一頁序號9表格提供專利申請案審查資訊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