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工會是否屬公平交易法所稱「事業」及「交易相對人」?

公平交易法所稱之「事業」,依該法第二條之規定,係指公司、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同業公會及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工會僅在特定條件下可為「交易行為」之主體,如依工會法第五條、第四、六、七款等規定,工會得提供服務從事交易,方屬公平交易法第二條所稱之事業,應受公平交易法之規範。

 

公平交易法第三條所稱「交易相對人」,係指與事業進行或成立交易之供給或需求者,工會在特定條件下既得提供服務從事交易,故可能成為公平交易法第三條所稱之交易相對人。惟工會之行為態樣甚多,故是否適用公平交易法,無法一概而論,須就個案情形,個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