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學術著作上加「新」、「新論」,是否構成仿冒?

學科名稱例如「管理學」、「材料工程學」...等,由於均已成為該學科之通用名詞,例如一般人提及「管理學」、「材料工程學」時即知指某種學問,而不會誤為某人專有或誤為其他學問,亦即不致引起混淆誤認,是以不論為「管理學」、「新管理學」、「管理學新論」均為探討「管理學」此一知識之書籍,除非其書另具有獨特性,例如「O氏」管理學等,或有必要加以保護,否則僅通指涉及某種學識之學科名稱既為大眾所通用,應認係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商品本身習慣上所通用之名稱」,而不適用同法同條第一項:「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有...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表徵之商品者。」行為之規定。故使用該通用名稱,或在其上加「新」、「新論」等字,不應認為仿冒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