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
如果年費繳納已逾應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1年2個月,應如何繳納才可繼續維持專利權?

專利年費逾期未繳,可否申請復權,須依該專利權之法律狀態而定:

 

(一) 如在新法修正施行前(102/1/1),專利權已當然消滅者,無法申請復權。(請參照新法第155條)。

 

(二) 如在新法施行後(102/1/1),專利權仍存續者,專利年費逾期未繳,適用新法規定,才可辦理申請復權。

 

例如第3年專利年費依法應於101年7月10日前繳納,第4年專利年費應於102年7月10日前繳納,專利權人未於6個月補繳期限(102年1月10日)屆期前繳納第3年專利年費者,專利權依法當然消滅。由於102年1月1日時新法已施行,專利權人有非因故意,得於補繳期限屆滿後1年內申請回復專利權,如於102年9月10日來函申請復權,符合規定,此時專利權人除應繳納3倍之第3年專利年費申請復權外,並應注意第4年專利年費之繳納。(第4年專利年費應繳金額須按其實際繳納日計算,如於102年9月10日當日一併繳納,其金額為原第4年應繳納之專利年費外,加繳逾期2個月百分之四十的第4年專利年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