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監護權
夫妻間是否有離婚之重大事由應依客觀標準判斷

【夫妻間是否有離婚之重大事由應依客觀標準判斷】

 

按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858 號民事判決指出:「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所稱『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乃緣於七十四年修正民法親屬編時,為應實際需要,參酌各國立法例,導入破綻主義思想所增設。關於『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其判斷之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則應依客觀之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定」,故夫妻間婚姻是否已生無法回復之破綻且構成離婚之重大事由,應依客觀之標準認定之,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倘任何人處於相同情況下,是否均將喪失繼續維持婚姻之意願。

 

 

免費線上法律諮詢 →Line 免費線上諮詢  

 

 

免費電話法律諮詢02-2536-2086

 

 

#離婚 #離婚律師 #監護權 #婚姻 #律師推薦 #台北離婚律師 #台北律師推薦 #台北律師事務所 #法律諮詢 #律師諮詢 #線上法律諮詢 #法律事務所 #律師事務所 #台北律師 #新北律師 #桃園律師 #新竹律師 #台中律師 #高雄律師 #基隆律師 #宜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