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監護權
夫妻之同居義務

國華與日籍妻子美惠結婚十幾年,但因為時常為金錢發生口角,兩人感情逐漸由濃轉淡,某日國華下班回家赫然發現,美惠竟然帶著自己的行李不告而別返回日本,手機怎麼打也打不通、臉書也關閉,就這樣杳無音訊至今已經1個月,國華可否向法院訴請離婚呢?

 

依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以及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次按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2316號民事判決指示:「按以惡意遺棄他方,須有違背同居義務之客觀事實,及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始足當之」。

 

夫妻之間本來就有同居的義務,所以美惠離家並斷絕一切聯繫方式的行為,不僅已違背同居義務,更已明確拒絕與國華同居,則屬惡意遺棄且在持續狀態中,且此也可作為婚姻已經產生破綻的證明,所以國華是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喔!

 

 

免費線上法律諮詢 →Line 免費線上諮詢  

 

免費電話法律諮詢02-2536-2086

 

 

#離婚 #同居義務 #離婚律師 #台北離婚律師 #離婚律師推薦 #律師推薦 #台北律師推薦 #台北律師事務所 #法律諮詢 #律師諮詢 #線上法律諮詢 #法律事務所 #律師事務所 #台北律師 #新北律師 #桃園律師 #新竹律師 #台中律師 #高雄律師 #基隆律師 #宜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