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多層次傳銷事業就其銷售之商品,可否訂定轉售價格?

多層次傳銷事業亦屬公平交易法第二條所稱之事業,故仍有公平交易法相關條文規定之適用。且多層次傳銷事業於與其直銷商之參加契約中,均明定各直銷商非該傳銷事業之僱用人及代表人,亦即直銷商與多層次傳銷事業間係屬各自獨立之個體,此與傳統行銷網路中,製造商、大盤商、中盤商及零售商間之各自獨立關係並無不同。故多層次傳銷之訂價行為仍應受公平交易法第十八條之規範,即不得限制商品之轉售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