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保護
在那些情形下,不適用本法的規定?理由為何?

(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有關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因係屬私生活目的所為,與其職業或業務職掌無關,如納入本法之適用,恐造成民眾之不便亦無必要,故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

 

由於資訊科技及網際網路的發達,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甚為普遍,尤其在網際網路上張貼的影音個人資料,亦屬表現自由之一部分。為解決合照或其他在合理範圍內的影音資料須經其他當事人的書面同意始得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的不便,且合照當事人彼此間均有同意的表示,其本身共同使用之合法目的亦相當清楚,因此,對於在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而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的影音資料,不適用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