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又甲廠商為懲罰該違約之乙公司,而限制其它經銷商丙、丁、戊等,不得再轉出貨給乙公司,此行為是否屬結合行為或聯合行為?

又甲廠商為處罰違約之乙公司,而限制其他經銷商丙、丁、戊不得再轉出貨給乙公司,如係以損害乙公司為目的而有妨礙公平競爭之虞,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至是否另有結合或聯合行為,因所述情形未臻明確,尚難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