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
刑事緘默權之行使

小明被調查局以被告身分傳去訊問,過程中調查人員態度非常差,不僅大聲咆哮、拍桌,甚至恐嚇小明「坦白從寬、抗拒從嚴」,不說真話下場會很慘,在小明的律師趕到之前,小明難道只能任人宰割、乖乖配合嗎?

 

刑事訴訟法

第95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 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 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 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第98條

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第158條之4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有保持沉默之權利,且如被告表示已委任律師,在律師到場前亦得拒絕接受訊問,倘若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有以不正方法訊問之情形,因此取得的自白也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所以在律師趕到之前,小明為保障自己應有權利,可以一個字都不說。堅持下去吧,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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